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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梯制動試驗的再思考
發布者:重慶電梯維保廠家 發布時間:2016-01-06??瀏覽量:734
在電梯制動試驗的實踐中,許多業內人士都對制動試驗中制動力的允許范圍(包括滑行距離)提出了諸多分析議論。筆者在領教之中也得到了許多啟示。感想之余有幾點認識愿與業內同行交流。
1 安全規范的出發點
在GB7588《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中,12.4.2.1條要求:當轎廂載有125%額定載荷并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時,操作制動器應能使曳引機停止運轉。
在上述情況下,轎廂的減速度不應超過安全鉗動作或轎廂撞擊緩沖器所產生的減速度。
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應分兩組裝設。如果一組部件不起作用,應仍有足夠的制動力使載有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減速下行。
這一規定是對曳引驅動和強制驅動電梯的共同要求,但是對曳引驅動和強制驅動的電梯制動試驗結果的影響是有根本區別的。
2 曳引與強制驅動的差別
曳引與強制驅動的根本差別在于,曳引驅動是摩擦傳動。對電梯曳引條件進行過計算、校驗的業內人士都會感覺到,電梯曳引條件設計中所能滿足的加減速度是十分有限的,很少能超過0.12gn。由于曳引機的制動能力對額定載荷有一倍以上的冗余,其靜態制動能力能使150%的額定載荷的轎廂保持靜止。
GB7588-2003附錄M中對曳引條件的設計要求為滿足靜態裝載工況125%額定載荷條件下不滑移;100%額定載荷動態緊急制動工況不滑移。在常規設計的電梯上,雙組冗余的制動元件共同作用條件下,電梯125%額定載荷制動試驗中的設計曳引條件是都不能滿足的!實際試驗中的曳引條件由于設計的安全裕度、摩擦系數表現值、環境條件等因數的影響,制動試驗工況表現的實際曳引能力將大于曳引條件的設計值。
因此,曳引驅動電梯的125%額定載荷制動試驗其本質上也是對實際曳引條件的試驗。鑒于曳引條件的實際狀況,曳引驅動電梯的制動試驗減速度最大值無須考慮。制動試驗的最小減速度值將主要是實際曳引能力的表現。
由于關系電梯實際曳引能力的因素多而復雜,在此難以一一闡述。依據十多年的工作實踐和實驗結果,筆者推薦曳引驅動電梯制動試驗的最小減速度值,對新曳引繩配合新的曳引輪槽為不小于0.05gn;對曳引繩在曳引輪槽中運行距離超過30000m后的電梯為不小于0.02gn。
試驗滑行距離可依據電梯額定運行速度按照上述推薦減速度計算,加上考慮制動器動作滯后時間的影響值。如果實際試驗制動力表現不足,首先應該考慮校驗電梯曳引能力;然后對新曳引繩配合新的曳引輪槽可考慮做150%的額定載荷靜載試驗考核曳引機制動力。